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6170号
原告: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湖南鸿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