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118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0000855151XH。
法定代表人:王明曦,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3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RJWH04。
法定代表人:唐寿维。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乐城管〔2020〕罚决字规划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市城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城管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乐城管〔2020〕罚决字规划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任 辉
审判员 刘美凤
审判员 冯心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