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4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

法定代表人:唐寿维,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