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4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
法定代表人:唐寿维,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琴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