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4059号
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董村镇高车贾村。
法定代表人:车远征。
委托代理人:王会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大桥乡通院村。
法定代表人:郭芬芳。
被告: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武夷路(开封市航天商厦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璞。
被告:王伟,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王路,男,汉族,1984年4月9日生,住尉氏县。
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伟、王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