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2033号
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0EPCA7A,住所地长葛市董村镇高车贾村。
法定代表人,车远征,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会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8591047Y,住所地尉氏县大桥乡通院村。
法定代表人:郭芬芳,女,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喆元,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王路,男,汉族,1984年4月9日生,住尉氏县。
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长葛市乐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百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