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朝阳区顺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祝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917号
申请人:朝阳区顺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宪秋,经理。
被申请人:祝贺,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申请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海亮,经理。
朝阳区顺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祝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朝阳区顺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祝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267184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阳区顺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祝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2671845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