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与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2民初79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生,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豪,系该公司沈阳地区总监。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号1201至1207室.
负责人:陈浩,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文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25号2-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亮,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劳务分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三村34号.
负责人:王现芳,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波、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劳务分包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262元,退还原告***631元。
审判员 赵 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