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与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劳务分包分公司、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小民初字第02575-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日升源建材供应处业主,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张淹村。
委托代理人张成儒,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劳务分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25号2-1-6号。
负责人马海亮,经理。
被告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25号2-1-6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劳务分包分公司、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80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志兰
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
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