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与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5021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北街村城外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