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财保179号
申请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临漳镇北街村城外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7444468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表区。
申请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价值中的58261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万亮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名下财产价值中的58261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