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民初1433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的,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邯郸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重庆市齐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诉被告**的,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市齐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千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