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35执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文明路9号3号楼6层A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永康路北建安北院6号住宅楼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路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435民初83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