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财保111号
申请人: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安县成安镇政府街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在仲裁过程中需要财产保全,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00000元。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和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邯郸市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京定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