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2801号
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消防中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93GPM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宝塔大道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719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丰鑫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