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浠水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300号 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7193W,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宝塔大道9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419862。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浠水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52632587M,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7元,由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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