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原职业技术学院档案楼三楼(40区5丘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宝塔大道9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昌吉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5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涛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