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财源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御碑楼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勾玉荣,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终结(2021)鲁0921民初4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长  李 国
审判长  沈 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