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937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宁阳县财源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御碑楼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勾玉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434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衍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秀敏
书 记 员 徐玉玮
请仔细阅读期限告知警示
期限告知警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而自动解除保全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