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0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攀,该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小区19#,组织机构代码证6996675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阳县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葛石镇刘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3537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433650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前大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661957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鲁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韩家结庄利民小区13号楼西北处,组织机构代码证7326062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902执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