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406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建淄博临淄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临淄大道古玩城负一层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7R6J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097023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一建淄博临淄建工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