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2076号
申请人:***,男,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69589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0970237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鲁0391民初1636号调解书于2023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711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7711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