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异1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万成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成有、万泽南(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喜和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倪跃俊,董事长。
第三人张金权,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第三人邓彩珍,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建德市。
委托代理人许芳(特别授权),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春高,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
法定代表人蒋德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寅(特别授权),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岭源村。
法定代表人孙富生,执行董事。
第三人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燚,执行董事。
第三人方剑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第三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星建材商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57号。
经营者张银珠,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第三人建德市新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城西村黄栗坪。
法定代表人张红山,执行董事。
第三人建德市新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岭后村。
法定代表人鄢木和,总经理。
第三人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梅坪村。
法定代表人蒋德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寅(特别授权),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凤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凤凰公司对本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东宇公司执行款的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万成有、万泽南、第三人邓彩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芳、第三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寅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东宇公司,第三人张金权、王春高、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方剑忠、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星建材商行、建德市新地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和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凤凰公司称,对公司执行,执行款不足清偿的,应当按照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作为第一顺位的申请执行人请求优先受偿。
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申请执行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拟证明其强制执行顺位在先。
第三人邓彩珍、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称,请求维持分配方案。
被执行人东宇公司,第三人张金权、王春高、建德市新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德市正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方剑忠、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星建材商行、建德市新地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和管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1、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证明该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对被执行人东宇公司的破产申请;
2、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金公东函【2016】9号关于建议中止审理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相关民事案件的函;
3、关于执行款分配的情况说明。
对异议人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来源于执行材料,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凤凰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货款4822296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执行中,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发函,以东宇公司的李灿明、陈卫校在与上海介克实业公司、凤凰公司等单位往来建材交易活动中涉嫌犯罪,建议本院暂时中止审理对东宇公司与上述公司建材供应商相关民事案件。同年6月2日,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中止审理解除后,本案恢复执行,异议人凤凰公司货款全额受偿,利息违约金等受偿2485069.79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介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亦存在上述情况,故执行中对执行款采取提存措施。中止执行解除后,2017年3月10日经结算多执行了349157.76元。因东宇公司尚有其他案件在执行,该款未退还。2019年10月25日,本院按照债权人尚未清偿的债权比例对该笔执行款进行分配,并作出分配方案,扣除东宇公司在各案应承担的诉讼费和执行费175608元外,余款参与分配,分配比例0.02,凤凰公司受偿48895元。该分配方案于2019年10月31日寄送各当事人。凤凰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分配方案,于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意见,要求全额受偿执行款。
另查:凤凰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中执行顺位在先。
2019年10月28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东宇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分配方案在尚未分配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东宇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即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因此本院作出的分配方案应当停止执行。异议人申请优先受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执行本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东宇公司执行款的分配方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金 璟
人民陪审员 杨芳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