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9211号
原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讪路1118号创新大厦A座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薛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新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倪跃俊,执行董事。
原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90元,减半收取计10795元,由原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