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破10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22日,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同年7月10日,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书面和邮寄(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分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进行了分组表决。同年7月2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法院及债权人代表监督下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申请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全体债权人分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四个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出席会议的职工债权组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款债权组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出资人组100%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90.41%表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2.28%,9.59%表示反对,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1.99%。
本院认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四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终止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华敏
审 判 员 章城伟
审 判 员 田惠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安琪
代书记员 张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