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
法定代表人:蒋德洪,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倪跃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94058.16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G×××××号东风牌汽车。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2019年6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东风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跃俊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名录报备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94058.16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1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2执17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