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164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荣,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宇,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倪跃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