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106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伟荣,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星宇,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倪跃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小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