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655号
原告: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308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锦绣庄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王**,男,45岁左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锦绣庄园工程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因而无法给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丰悦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