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与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22民初237号

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谭缺屯村。

法定代表人:尹富歧,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刚,男,1983年9月4日生,公司副经理。

被告: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产业路36号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郜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帆,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成公司)与被告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万通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141811.26元;2.案件受理费、保函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印制板承揽加工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电路板并送货,于2019年6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合同中还约定付款期限月结,任何一方违约,每天按合同违约部分的0.5%作为合同违约金,补偿对方损失。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加工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截止2019年9月30日,被告欠原告134740.51元。2017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770.88元,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2017年11月27日、2018年4月9日、2019年7月15日,被告三次付款80000元,因此双方签订合同的货款额未付款为20770.88元。原告主张违约金不应把合同之外的货款计算在内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将过高的违约金减少。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认可被告欠付加工费数额为134740.51元。双方争议焦点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基数及计算标准问题。

本院认为:双方认可的原告提供的双方间的书面印制板承揽加工合同的合同标的款总额为100770.88元,而在被告付款80000后截止2019年9月30日,被告所欠原告134740.51元的加工货款,由此,被告欠付的134740.51元应为双方多年来合作积累的欠款。原告主张以134740.51元为基数,按书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付,证据不足;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的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本院予以考虑。被告欠款不付,违反约定且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金以本金134740.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借款逾期利息计付为宜。

综上所述,被告当偿付原告加工货款134740.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科成电路板有限公司加工货款人民币134740.51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山西万通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审判员  贺永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家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