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云谷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云谷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民初5088号
原告内蒙古云谷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铁西豪德贸易广场西南区3栋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767885326R
法定代表人:杜宝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侠,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云谷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云谷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内蒙古云谷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荣
人民陪审员 樊 慧
人民陪审员 王 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