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25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四方台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725民初62号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