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25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四方台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725民初62号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