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5民初6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四方台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第三人:闫克军,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合作协议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义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被告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是合作协议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义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被告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