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5民初6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四方台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第三人闫克军,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担保,现冻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50×××01名下的200000元存款,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账50×××011名下的2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