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5民初6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四方台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第三人闫克军,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拓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闫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主张的张家口崇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尚义县退化林分改造试点项目工程款14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经查实,张家口崇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账目上现有4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主张的张家口崇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尚义县退化林分改造试点项目工程款4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停止支付此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