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03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9345.44,执行费:46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涉案件数多,只有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分期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亮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