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米易执字第600号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文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8月13日做出(2014)米易民保字第44号裁定书,查封了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川DK0017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华铁钒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牌小车一辆,车牌号为川DK001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唐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