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421执1231号
申请人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8216168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XX镇广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5471891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252号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与仁寿县XX建宝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42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