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达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印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0。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U。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