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鲁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02民初4376号
原告聊城市鲁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耳胜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诚娟,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国京畿道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谢振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东首(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广福刘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村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岳南路**临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赵西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胜,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利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聊城,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汇通国际金属物流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雷。
被告王振,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村萍,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焕忠,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席笑,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小梅,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赵西军,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胜,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振辉,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吴春澤,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张洪泉,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鲁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发公司)与被告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悦公司)、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公司)、聊城利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焕忠、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诚娟,被告元丰公司与赵西军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揽悦公司、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焕忠、席笑、王小梅、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揽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的利息;2.被告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元丰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保平、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8日揽悦公司经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元丰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保平、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利率20‰,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借款发放后,揽悦公司仅支付了2018年1月18日前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被告元丰公司与赵西军辩称:一、银行转账回单显示该笔款项是短期财务性投资,不是民间借贷,所以原告应承担因投资不能收回本金的风险。二、元丰公司对外担保没有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公司亦未追认,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被告揽悦公司、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焕忠、席笑、王小梅、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未作答辩。
查明:鲁发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在聊城地区范围内,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等业务(凭有效期限内的批准文件经营,有限期限经批准文件为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上述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获得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9日。2017年5月18日鲁发公司与山东萌萌哒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萌哒公司)、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元丰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焕忠、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人萌萌哒公司、出借人鲁发公司、保证人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元丰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焕忠、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借款金额2000000元,月利率20‰,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借款人未足额偿还本息的,应另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2年。借款交付后,萌萌哒公司仅支付了2018年1月18日前的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萌萌哒公司已更名为揽悦公司。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借款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及20%的违约金之和超出了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其余条款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被告揽悦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揽悦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元丰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王焕忠、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鲁源公司、圣源公司、万合公司、元丰公司、利升中心、王振、王村萍、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王保平不是本案当事人,原告要求王保平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限被告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利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王振、王村萍、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利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王振、王村萍、席笑、王小梅、赵西军、谢振辉、吴春澤、张洪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揽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聊城市鲁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