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37号
申请人:山东汉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上城国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CLGE5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岳南路38号临街商业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045124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汉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账户: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山东汉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2月2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汉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账户: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汉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