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25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CNXMP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光岳南路38号临街商业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045124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鲁0406民初25号之三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鲁PX××**的奥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或设定抵押等。查封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1日。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鲁PX××**的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鲁PX××**的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