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25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光岳南路38号临街商业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70451241W。 被申请人:**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CNXMP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星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鲁0406民初25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产业园支行(账号2105********_1)、华夏银行东昌支行(账号1275********)、中国银行聊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2442********)、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8030********)、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8176********)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1日;冻结被申请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88********)、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4128********,账号085e9858××××@wx.tenpay.com)的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华夏银行东昌支行(账号1275********)、中国银行聊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2442********)、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8030********)、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8176********)。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东昌支行(账号1275********)、中国银行聊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2442********)、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8030********)、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8176********)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