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58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5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