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58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5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