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2478号
申请人: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原告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