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2478号之一
原告: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1523民初24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