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2478号之二
原告: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南外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马沙村107号。
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黄河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自然巷3号2号楼4单元301室。
原告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方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4171元,由原告茌平宏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