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美茗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7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茗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签订合同后所交的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退还保证金之日止);判决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约1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被告与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巴中万马汽车产业园工程(以下简称产业园工程)总承包协议,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巴中万马汽车产业园项目推出进场开工时间的工函”与原告协商后,被告(甲方)就产业园工程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与**合伙出资,于2019年6月10日将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公司由***与***二人写下了收条一张。原告为了保证与被告签订的协议顺利履行,多次催问被告进场时间,但被告均回复等候通知。2019年11月,被告仍称由于特殊情况,产业园工程暂时无法进场。导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法履行,原告就被告违约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书》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讼争的工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经开区,巴中市经开区属于巴中市巴州区管辖,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