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3754号
原告:***,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利民社区石梯巷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园17号1**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新建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粮食储备库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7层7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