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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3754号 原告:***,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利民社区石梯巷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园17号1**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新建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粮食储备库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7层70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国粮铧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第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