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

青阳县国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23执保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青阳县国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青阳县国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青阳县国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董兰芳所有的小型汽车、王国富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青阳县国兴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董兰芳所有的小型汽车、王国富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董兰芳所有的小型汽车、王国富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云峰
书记员  左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