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9916642Q,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胜忠。
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647627188,住所地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服务中心B区1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严云华,男,195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95729999K,住所地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
法定代表人:吴翔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严云华、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02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严云华、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严云华、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4251.32元(含案件执行费38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黄学成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谢永亮